為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鼓勵消費者索取發票,規范發票開具和使用,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工作部署,自2017年12月1日起在深圳市開展有獎發票試點工作,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有獎發票范圍
有獎發票的范圍是購買方取得深圳市納稅人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依法開具,經系統驗證通過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和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以下統稱“普通發票”)。
以下普通發票不能參與開獎:
(一)票面金額合計(含稅)小于50元(不含)的普通發票(包含金額合計為負數的紅字普通發票);
(二)代開的普通發票;
(三)票面有“收購”字樣的普通發票;
(四)開獎時屬于作廢的普通發票;
(五)自開票之日起已超過180天(不含)的普通發票;
(六)2017年12月1日前開具的普通發票。
二、開獎方式
有獎發票實行兩次開獎。
第一次為即時開獎,購買方取得普通發票后,通過關注“深圳國稅納稅服務”微信公眾號或支付寶APP便民生活中“發票管家”模塊參與發票查驗和即時開獎。
第二次為定期開獎,開獎時間將在深圳市國家稅務局官方網站、“深圳國稅納稅服務”微信公眾號提前告知。凡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普通發票可參與第二次開獎活動:
(一)已參與第一次開獎;
(二)購買方為個人;
(三)已采集普通發票持有者個人信息;
(四)經過系統校驗無誤。
第二次開獎結果現場公布,并通過深圳市國家稅務局官方網站、“深圳國稅納稅服務”微信公眾號發布。
三、獎項設置
(一)第一次即時開獎。共設5個等次的獎項,對應的獎金分別為人民幣5元、10元、20元、50元、100元。
(二)第二次開獎。共設3個等次的獎項,對應的獎金分別為人民幣5萬元、10萬元、20萬元。
四、獎金兌付
(一)第一次開獎的中獎獎金通過電子支付方式(支付寶或微信)即時給付中獎者。中獎者應在24小時內確認兌獎,逾期未兌付的,視為棄獎。
(二)第二次開獎的中獎獎金通過銀行轉賬或支票方式給付中獎者。中獎者應在開獎結果公布之日起60日內,到深圳市國家稅務局貨物和勞務稅處(深圳市福田區沙嘴路38號3001房)完成獎金兌付。逾期未兌付的,視為棄獎。
1.兌獎所需資料
(1)兌獎者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和復印件、有獎發票管理系統采集的手機號碼和中獎發票原件和復印件(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只提供發票版式文件的打印件)兌獎。
(2)委托他人辦理的除提供中獎者本人身份證件外,應提供合法的書面委托材料和受托人有效身份證件。
(3)兌獎者應當如實提交有關資料,對其提供資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2.有以下情形的不予第二次兌獎:
(1)私自印制、偽造、變造的發票;
(2)未加蓋發票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與發票開具單位不符的發票;
(3)票面破損、涂改、污染嚴重、無法辨認票面內容的發票;
(4)超過兌獎時間的發票;
(5)已作為單位消費入賬的發票;
(6)兌獎者不能提供有效身份證件的;
(7)以消費者真實姓名實名開具發票,發票購買方名稱與兌獎者登記的身份證件姓名不一致的;
(8)手機號碼驗證不通過的;
(9)其他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
3.兌獎者兌獎時應按現行稅收法律法規繳納個人所得稅,由兌獎方代扣代繳。
五、銷售方拒絕向購買方提供發票或提供虛假發票的,購買方可以向國稅機關進行投訴舉報。